简体|繁体BIG5|English
  信息中心 机构简介 政策法规 政务公开 出行服务 精神文明 行业之窗 公示公告 专题工作 物流资讯
  办事指南 规划统计 重点工程 交通论坛 交通知识 交通视频 交通风采 局长信箱 信息发布
  郑州市交通信息网 > 交通资讯 > 政务公开 > 详细内容
 
市级会议和公务接待服务定点管理办法和定点名单

----
 时间:2008-4-1 10:48:21 点击次数:

文件

 

郑财购[2007]4                                              

                                                 

 

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2007-2008年度市级会议和公务接待服务定点

管理办法和定点名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服务定点及协议供货单位

郑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07-2008年度市级会议和公务接待服务定点单位经过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确定定点单位40,分别承担市级一类、二类和三类会议及公务接待活动,现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市级会议和公务接待服务定点单位管理,更好地为市直单位提供服务,我们制定了《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07-2008年度市级会议和公务接待服务定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投诉电话:0371-68828831。本文同时发布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henan.gov.cn)、郑州财政网http://www.zzcz.gov.cn

                         

附件:1、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07-2008年度市级会议和公务接待服务定点管理办法

22007-2008年度市级会议和公务接待服务定点单位名单

32007-2008年度市级会议和公务接待服务定点单位联系表

4、各服务定点单位报价一览表

5、郑州市市级会议及公务接待验收单

6、郑州市市级会议和公务接待定点服务情况月报表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监察局      郑州市审计局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会议  公务接待  办法  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315日印发

附件1

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07-2008

年度市级会议和公务接待服务定点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级会议和公务接待服务定点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平等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择优选定定点单位。每年对定点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

第三条  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07-2008年度市级会议和公务接待服务定点有效期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81231日止。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及市级会议和公务接待服务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

第五条  市直单位召开各类会议和公务接待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市直单位可在确定的定点单位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定点单位所承诺的优惠价格是封顶价,采购单位实施采购时可以与定点单位做进一步地谈判和协商。

 

三、程序及付款

 

第七条  市直单位应严格把好服务业务审批关。凡需与定点单位发生的业务,由市直单位在各定点单位范围内,自主选择并与定点单位签订合同。定点单位履行合同完毕,须在每一项交付市直单位的业务单据后附详细合同履行标的及应收费用等。

第八条  市直单位需支付定点单位的合同资金用公用经费结算的,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支付;需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的,由市财政局依据会议合同、郑州市市级会议及公务接待验收单(见附件5)、定点单位开据的正式发票直接对定点企业结算。

    第九条  确属定点单位无法承接的服务项目,且服务价格低于定点单位承诺价格的服务项目,市直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选择定点单位之外的企业,但非定点单位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在郑州以外发生的业务,可选择当地的定点单位。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定点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监督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定点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承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服务任务,必须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价格执行,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其承诺予以优惠,不得擅自提价。如发现多收费用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把好服务质量关,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

(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自觉接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按时按要求报送需要的报表及各类统计数字;

(七)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真实情况,协助处理定点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在服务定点单位范围内择优选择服务企业,按照定点单位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服务定点单位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

(二)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加强对定点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三)严禁要求定点单位虚开发票;

(四)严禁向定点单位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单位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五)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定点单位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五、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各定点单位必须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与市直单位发生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上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视其具体情况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郑州财政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六、监督及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将对市直单位和定点单位维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一)检查市直单位会议和公务接待业务是否通过定点企业进行,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二)检查定点企业服务发票、记录等;

(三)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听取市直单位意见;

(四)调查落实有关投拆问题,定点企业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五)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

(六)不定期召开市直单位会议或以其它方式,了解对各定点企业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七)不定期召开定点单位会议或以其它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每次检查情况,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在“郑州财政网”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每季末,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对定点单位的服务质量、价格、业务发生数量等情况进行评比,列出最好及最差(排名),并进行公布。评比内容包括价格、服务质量、业务量、市直单位的反馈意见、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在年终评比中最好的三家企业可直接进入下年度的定点单位;最差的三家企业将取消其下年度的投标资格。

 

七、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第二次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未按中标的价格进行优惠;

(三)不及时按要求报送报表及统计数字;

(四)不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定点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不主动提供真实情况;

(五)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服务较差;

(二)为采购单位多开发票;

(三)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定点单位未按规定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第十四条所要求信息资料的,将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郑州财政网上予以警告,警告超过两次,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选择定点单位以外的企业获取服务的;

(二)向定点单位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单位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三)要求定点单位虚开发票的。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附件2.xls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附件3.xls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附件4.xls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5.xls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附表6.doc  

  

★账务处★
建议使用IE4.0以上的版本分辨率1024*768 浏览
Copyright 2001-2007 zztjt.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 粉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