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2008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定点维修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公务用车维修的管理,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决定对2008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修理继续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制度,经过公开招标,共确定了82家定点维修企业,现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汽车维修定点单位管理,更好地为市直单位提供服务,我们制定了统一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投诉电话:0371-68828831。本文同时发布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enan.gov.cn)、郑州财政网(http//www.zzcz.gov.cn)。
附件:
1、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08年度汽车维修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2、公务用车维修定点单位名单及联系表
3、公务用车维修定点单位报价一览表
4、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维修送修单
5、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维修验收单
6、郑州市市级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情况月报表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监察局 郑州市审计局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2008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平等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公务用车维修定点单位。每年对定点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
第三条 2008年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效期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市直单位)及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
第五条 市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为公务车辆进行的维修,适用于本办法。确属定点企业无法承接的维修项目,市直单位需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到非定点企业修理。在市外执行公务需临时维修的车辆不在此范围内。
第六条 市直单位可在确定的定点企业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特别强调的是,定点企业承诺的优惠率是供需双方在平等协商基本价格基础上的优惠,即政府采购价=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1-优惠率),市场价和媒体报价仅作为参考。同时,定点企业所承诺的优惠率是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实施维修时可以与供应商讨价还价,做进一步地谈判和协商。
三、程序及付款
第七条 市直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企业的分布、维修报价、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条件,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企业,与之签订公务用车维修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车辆修理时,市直单位需填写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附件4),注明采购人、定点维修企业、送修车辆品牌及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以及维修项目和要求、维修完成的时间等内容,经采购人主管领导签章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由采购人自行送修。修理完毕后填写车辆定点维修验收单(附件5),详细列明实际发生的费用,并由双方单位签章认可。
第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用公用经费结算的,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支付;用专项资金支付的,由市财政局依据维修合同、定点维修送修单、验收单和维修企业开据的正式发票直接对定点企业结算。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定点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定点企业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承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维修任务,必须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价格执行,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其承诺予以优惠,不得擅自提价。如发现多收费用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把好服务质量关,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
(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自觉接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按时按要求报送需要的报表及各类统计数字;
(七)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真实情况,协助处理定点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在服务定点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服务企业,按照定点企业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定点企业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
(二)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加强对定点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三)严禁要求定点企业虚开发票;
(四)严禁向定点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五)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定点企业发生车辆维修业务关系;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五、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各定点企业必须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与市直单位发生政府采购维修业务情况上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视其具体情况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郑州市财政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六、监督及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将于适当的时候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一)检查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业务是否通过定点企业进行,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二)检查定点企业服务发票、记录等;
(三)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听取市直单位意见;
(四)调查落实有关投拆问题,定点企业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五)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
(六)不定期召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定点企业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七)不定期召开定点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每次检查情况,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在“郑州财政网”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定点服务有效期末,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对定点企业一年中的服务质量、价格、业务发生数量等情况进行评比,列出最好及最差(排名),并进行公布。评比内容包括价格、服务质量、业务量、市直单位的反馈意见、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在年终评比中最好的三家企业可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的定点单位;最差的三家企业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投标资格。
七、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定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第二次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未按中标的价格进行优惠;
(三)不及时按要求报送报表及统计数字;
(四)不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定点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不主动提供真实情况;
(五)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定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二)为采购单位虚开发票;
(三)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定点企业未按规定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第十四条所要求信息资料的,将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郑州财政网上予以警告,警告超过两次,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选择定点企业以外的企业获取服务的;
(二)向定点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三)要求定点企业虚开发票的。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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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维修报价.xls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二类维修报价.xls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特约维修报价.xls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联系表.xls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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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