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了规范摩托车维修业市场准入,提高摩托车的维修质量和确保车主的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广东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车志生、徐元穗、罗耀红。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8189—2004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的环境与场地、设备、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流动资金等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摩托车维修Motorcycle Maintenance and Reqair
摩托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2.2 总成大修Major Repair of Unit
用修理或更换主要零部件的方法,恢复摩托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摩
托车总成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2.3 摩托车维护Motorcycle Maintenance
为维持摩托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2.4 摩托车小修Current Repair of Motorcycle
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摩托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2.5 开业条件Requirements for Being Managed
摩托车维修企业在环境与场地、设备、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流动资金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3 分类
摩托车维修业共分两类,分别为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
3.1 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
从事摩托车总成大修、摩托车维护及摩托车小修的企业。
3.2 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
从事摩托车维护、摩托车小修的业户。
4 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4.1 环境与场地
4.1.1 企业应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
4.1.2 生产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8O㎡。
4.1.3 生产厂房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消防
及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
4.1.4 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2 设备
摩托车维修企业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所有设备应保持完好,其性能
精度应符合有关要求。
4.2.1 维修设备(工具)
a) 零件清洗设备:
b)镗缸设备(允许外协);
C)磨缸设备(允许外协);
d)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e)举升作业平台(不少于3台);
f)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
g)补胎专用工具;
h)充电设备;
i)钻床;
j)涂漆设备(允许外协);
k)压力机;
l)空气压缩机;
m)钳工作业台及工具;
n)焊接设备;
o)砂轮机;
p)维修专用工具及各种拉压具;
q)扭力扳手。
4.2.2 量具、仪表
a)外径千分尺;
b)内径千分尺;
c)磁吸表座;
d)游标卡尺;
e)厚薄规;
f)万用表;
g)转速表;
h)轮胎气压表;
i)气缸压力表;
J)点火正时测试仪;
k)检验平板;
l)平尺;
m)排气分析仪;
n)制动试验台(允许外协)。
4.3 人员
4.3.1 管理人员
a) 必须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所从事专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任职资格证书、为
本企业正式聘用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
b) 应有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和经交通行业培训的价格结算人员(价格结算人员可由财务
人员兼任)。
4.3.2 技术工人
a) 直接从事生产的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应至少有2名中级以上摩托车维修工,并配备持证焊工;
b) 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交通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4.3.3 质量检验人员
必须至少配各1名专职质量检验员,负责摩托车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出厂检验。
a) 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摩托车维修中级工以上证书,同时应持有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
b) 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交通行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
4.4 管理制度
4.4.1 质量管理
a) 应备有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及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
b) 应制定质量保证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及其他相应制度。
4.4.2 安全生产
应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5 流动资金
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的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4.6 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
4.6.l 中外合资(合作)的摩托车维修企业,必须是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除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
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对合资(合作)企业特定的各项要求;
4.6.2 特约维修中心(站)必须为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除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摩托车生产厂家对特约维修中心(站)特定的各项要求。
5 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
5.l 环境与场地
5.1.l 业户应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
5.l.2 生产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30㎡
5.1.3 生产厂房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并符合国家离关规定。
5.1.4 业户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2 设备
摩托车维修业户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所布设备应保持完好,其性能
精度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2.1 维修设备(工具)
a)零件清洗设备;
b)气门研磨设备或;
c)举升作业半台;
d)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
e)补胎专用工具;
f)充电设备;
g)压力机;
h)空气压缩机;
i)砂轮机;
j)钳工作业台及工具;
k)维修专用工具及各种拉压具。
5.2.2 量具、仪表
a)外径千分尺;
b)内径千分尺;
c)磁吸表座;
d)游标卡尺;
e)厚薄规;
f)万用表;
g)转速表;
h)轮胎气压表;
i)气缸压力表。
5.3 人员
5.3.l 维修业户必须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5.3.2 直接从事生产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人。
5.3.3 技术工人必须经交通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5.4 管理制度
5.4.l 必须备有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及有关技术标准。
5.4.2 应制定质量保证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及其他相应制度
5.4.3 应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5 流动资金
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的流动资金不少于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