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行汽车大修作业具备的设备、设施、生产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质量管理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汽车大修生产的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大修企业进行技术审查的依据。
2、引用标准
GB5624汽车维修术语
3、术语
3、1汽车大修major repair of vehicle
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安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2汽车大修企业enterprise of major repair of vehicle
从事汽车大修生产的经济实体,包括从事汽车大修生产的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和联户、个体户。
3、3开业技术条件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managing
指进行汽车大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与技术有关的设备、设施、生产人员素质等条件。
4、设备条件
汽车大修企业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通用设备、试验与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汽车大修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
4、1专用设备
4、1、1企业自备设备
a、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零件清洗设备;
c、镗缸设备;
d、磨缸设备;
e、磨气门机;
f、连杆校正器;
g、连杆衬套铰正压设备;
h、轴瓦加工设备;
i、充电机;
j、发动机冷、热磨合设备;
k、变速器磨合设备;
l、减速器磨合设备;
m、镗制动鼓机;
n、光制动衬片机;
o、光制动衬片机;
p、半轴套管拆装设备;
q、涂漆设备;
4、1、2允许外协设备
a、曲轴磨床;
b、凸轮轴磨床;
c、前轴校正设备;
4、2通用设备
4、2、1企业自备设备
a、普通车床;
b、钻床;
c、铆接设备;
d、电焊设备;
e、氧—乙炔焊设备;
f、钎焊设备;
g、液压或机械压力机;
h、空气压缩机;
i、吊装起重设备;
j、砂轮机;
k、钳工作业台及设备。
4、2、2允许外协设备
a、铣床;
b、刨床;
c、万能磨床;
d、平面磨床;
4、3试验与检测设备
4、3、1企业自备设备
a、探伤设备;
b、气缸体、气缸盖和散热器水压试验设备;
c、燃烧室容积测量装置;
d、电器试验台;
e、前轴检验装置。
4、3、2允许外协设备
a、发动机测功设备;
b、动平衡试验设备;
c、废气分析仪;
d、声级计;
e、油耗计;
f、制动检测设备;
g、前轮定位仪;
h、侧滑试验台;
i、前照灯检测设备。
4、4计量器具
以下计量器具均须企业自备:
4、4、1量具
a、外径千分尺;
b、游标卡尺;
c、平尺;
d、平板;
e、前束尺;
f、厚薄规;
g、量杯。
4、4、2仪表
a、内径百分表、外径千分表;
b、百分表;
c、轮胎气压表;
d、万用电表;
e、气缸压力表;
f、真空表;
g、电解液比重计;
h、放电叉;
i、转速叉;
4、4、3计量器具须经计量部门或经计量部门批准的计量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4、5主要手工具
以下手工具需企业自备:
a、千斤顶;
b、润滑脂加注器;
c、扭力扳手;
d、手电钻;
e、气门座铣刀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工具;
f、各种拉器;
g、各种手动铰刀;
h、各工种手工具。
4、6从事柴油车大修的企业,还必须自备喷油泵、喷泉油器试验台。
4、7从事客车大修的企业,还必须自备剪板机、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4、8本标准规定的“允许外协设备”必须具有合法技术经济合同书。
5、设施条件
5、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设置
5、1、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要求,地面应坚实、平整。
5、1、2不准占用街道和公共场所进行修理作业和停车。
5、2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
汽车大修企业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5、2、1主要零部件和总成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作业均应在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0平方米。
5、2、2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6、生产人员素质条件
6、1技术管理人员
汽车大修企业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符合任职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者,负责企业的技术工作。年大修汽车100辆以上的企业应设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的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汽车大修企业的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生产人员的3%。
6、2技术工人
汽车大修企业的工种应齐全。各工种技术工人的人数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各工种均应由一名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其技术等级为:
a、汽车修理工(发动机、底盘),不低于六级;
b、汽车电工,不低于五级;
c、钣金工,不低于六级;
d、漆工,不低于五级;
e、其他工种,不低于四级。
6、3质量检验人员
汽车大修企业对大修车辆的进出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必须由专人负责。专职检验人员总数应不少于生产人员的3%,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总检验员。
汽车大修企业应至少配备一名有驾驶执照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五级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不少于60000公里。
7、安全生产条件
7、1汽车大修企业应有与大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7、2汽车大修企业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高压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8、环境保护条件
汽车大修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环保部门有关规定。
9、质量管理条件
9、1汽车大修企业必须具备并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交通部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及其相关的标准。
9、2汽车大修企业必须具备所承修汽车的修理技术质量的工艺规程和管理制度。
9、4汽车大修企业应具有向汽车送修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出厂和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