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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交通局行政确认(共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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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7-5-12 17:04:34 点击次数:

  一、船舶所有权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抵押权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三、船舶抵押权转移的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 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

  四、船舶所有权变更的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 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五、船舶抵押权变更的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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