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省、市、自治区的车辆,按我省费额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1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并责令该车返回车籍所在地补办缴费手续;
(2)对本省的车辆,由查获地征稽机构处以相当于该车2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并责令其补办缴费手续;
(3)对未带规费缴讫证、年度审验合格证的车辆,除责令其取回有效凭证,并处以该车当月应缴费额20%的罚款,对该车驾驶员处以20元罚款。
(4)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除责令车主补交费额外,每逾1日处以应缴养路费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车辆,并处以应缴养路费50%的罚款。
(5)对不按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每逾一日,加收应缴款额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吊销道路营运证牌,并处以应缴款额二倍的罚款。
(6)对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封存后行驶的车辆除追缴全额养路费外,并处以应缴养路费2倍的罚款。
(7)对倒换、伪造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除责令补缴规定全费额,和可逾1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
(8)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道路运输客票、货票和规费票据的,收缴全部票据,没收非法收入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对漏、拖欠、拒缴、抗缴养路费及未审验的,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养路费征稽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及牌证,签发《公路养路费违章车辆(证)暂扣凭证》及《交通行政现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被扣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养路费征稽机构接受处理。